东方财富网 > 数据中心 > 公告大全 > 国轩高科 > 国轩高科-公告正文
国轩高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13日
当前第1 上一页 下一页 2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主要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将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保证在工作 时间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由公司熟悉情况专人负责,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或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完善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二节 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第四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参加。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
郑重声明: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网友评论
还可输入
清除
提交评论
郑重声明: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 《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全部评论
最新 最热 最早
加载更多
查看全部评论
国轩高科 002074
- ---
  • 市盈率-
  • 总市值-
  • 流通值-
国轩高科资金流向
更多>>
当日资金流向
历史资金流向
国轩高科特色数据
更多>>
国轩高科财务数据
更多>>
国轩高科股东研究
更多>>
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2.83%
  •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8.06%
  • 3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4.24%
  • 4李晨2.14%
  • 5李缜1.94%
  • 6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61%
  • 7Citibank,National Association1.60%
  •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54%
  • 9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1.29%
  •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1.02%
国轩高科核心题材
更多>>
所属板块 详细>>
经营范围 详细>>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气设备修理;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标准化服务;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题材要点 详细>>
  • .动力锂电池系统、储能电池系统和输配电设备
  • .动力锂电池行业
  • .技术研发水平领先
  • .供应链体系完善

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