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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鳌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10月15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鳌科技”或“上市公司”)拟将持有的东高(( 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东高科技”或“( 标的公司”)2.00%的股权转让给上海睦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睦誉”或“交易对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遵循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事项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1、上市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已制定了(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为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上市公司严格控制了参与本次交易筹划的人员范围,并告知相关知情人员对交易筹划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3、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或约定了保密条款,约定了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 4、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对本次交易编制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同时,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和交易进程备忘录等相关材料。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经办律师: 胡家军 柯慈爱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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