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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越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04月25日
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 越博 公告编号:2024-068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4 年 2 月 29 日,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了《2023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19),预计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847.22万元至-20,898.76万元,期末净资产为-23,814万元到0万元。若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年审机构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至目前,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尚未消除,如公司 2023 年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年审机构已辞任公司 2023 年度年审会计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确定审计机 构。如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贺靖、李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6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贺靖、李迅: 你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上述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项规定的 重大事件,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披露。因你公司未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进 行付款,中审亚太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通知你公司终止“中审亚太约(2023)3565 号” 审计业务约定书,并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通知你公司正式辞任公司 2023 年度年审会计 师。中审亚太辞任公司会计师的事项为前述聘任信息的重大变化,你公司未及时予以披 露。同时,公司在 2024 年 4 月 11 日、2024 年 4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年度报 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的公告》中均未披露上述信息,信息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贺靖作为公司原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李迅作为公司现任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贺靖、李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后续将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江苏证监局上报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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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南京越博进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63%
  • 2李占江6.69%
  • 3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5%
  • 4南京协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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