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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集团: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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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 0 二五年三月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党委会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关于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1993 年 12 月 28 日在涪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1997 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府函(1997)73 号文批准,公司由定向募集公司变为社会募集公司。并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规范,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7353E 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9月15日,经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7) 458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5000 万股。并于 1997 年 1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 1 号 邮政编码:408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689.074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秉承“关爱生命、呵护健康”的企业理念,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科技引领,坚定不移聚焦医药健康主业,打造具有中药资源优势、智能制造特色的医药领军企业,为股东创造回报,努力成为世界一流的中药企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零售;药品批发;中药饮片代煎服务;保健食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生产;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 一般项目:中药提取物生产;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中草药种植;中草药收购、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动物饲养;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包装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1993 年 11 月 22 日,经四川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川 体改(1993)155 号文〕批准,公司由涪陵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四川省涪陵地区医药公司、涪陵市通济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涪陵太极实业开发公司共同发起,以四川涪陵制药厂为主体改组,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5689.074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党委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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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零售;药品批发;中药饮片代煎服务;保健食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生产;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一般项目:中药提取物生产;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中草药种植;中草药收购、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动物饲养;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包装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以上经营范围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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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西成药的生产和销售
  • .医药行业
  • .实控人国药集团管理模式和平台资源优势
  • .具有完整的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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