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网 > 数据中心 > 公告大全 > 国晟科技 > 国晟科技-公告正文
国晟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1月14日
当前第1 上一页 下一页 2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021 号 致: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开发布了《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1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园路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李萍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79人,代表股份141,914,10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12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和视频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30,945,7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0503%; 反对2,644,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8667%; 弃权2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30%。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30,971,0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1255%; 反对2,614,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7762%; 弃权3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83%。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0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同意30,969,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1205%; 反对2,589,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7019%; 弃权5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76%。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0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同意30,971,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1264%; 反对2,599,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7325%; 弃权4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11%。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同意30,971,0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2.1255%; 反对2,589,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7019%; 弃权5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26%。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05 发行数量 同意30,971,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1264%; 反对2,614,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7762%; 弃权3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74%。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06 限售期 同意30,971,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1264%; 反对2,589,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7019%; 弃权5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17%。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07 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同意30,971,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1264%; 反对2,584,0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6864%; 弃权6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72%。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08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同意30,172,2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9.7494%; 反对3,396,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1029%; 弃权49,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77%。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09 上市地点 同意30,975,9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1401%; 反对2,609,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7625%; 弃权3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74%。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10 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同意30,960,4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0940%; 反对2,600,1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7343%; 弃权5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17%。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30,945,7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0503%; 反对2,639,8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8524%; 弃权3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73%。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 同意30,945,7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0503%; 反对2,614,8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7780%; 弃权5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17%。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郑重声明: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网友评论
还可输入
清除
提交评论
郑重声明: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 《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全部评论
最新 最热 最早
加载更多
查看全部评论
国晟科技 603778
- ---
  • 市盈率-
  • 总市值-
  • 流通值-
国晟科技资金流向
更多>>
当日资金流向
历史资金流向
国晟科技特色数据
更多>>
国晟科技财务数据
更多>>
国晟科技股东研究
更多>>
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6.85%
  • 2回全福10.43%
  • 3李红杰1.12%
  • 4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1.10%
  • 5车啟平1.04%
  • 6于皓0.89%
  • 7张东东0.88%
  • 8高丽丽0.61%
  • 9徐雪冰0.59%
  • 10信誉0.58%
国晟科技核心题材
更多>>
所属板块 详细>>
经营范围 详细>>

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公园管理;规划设计管理;树木种植经营;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蓄电池租赁;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雨棚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招投标代理服务;电气设备修理;工程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对外承包工程;森林经营和管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人防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设计;电气安装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题材要点 详细>>
  • .园林景观、光伏
  • .园林行业、光伏行业
  • .园林景观品牌建设优势
  • .全产业链及跨区域经营优势

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