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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数据: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3月06日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各子公司及各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公司证券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第三方咨询公司,必要时请求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迅速反应、快速制定合理解决方案。公司日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迅速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准确、完整,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制定进一步的应对方案。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低调处理、避免冲突,更好地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科学应对。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公司应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科学应对,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管理工作建立事前全面监测、事中及时处置、事后复盘总结的全周期管理机制。 (一)坚持以系统预警为主、人工研判为辅的原则,确保事前全面监测,及时准确发现负面舆情。 (二)定期梳理舆情处置工作经验,出现重大负面舆情,要及时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向舆情工作组汇报,争取舆情处置支持。 (三)舆情处置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舆情监测不到位、处置不及时,给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追责。 (四)建立与主流媒体的良好关系。出现舆情第一时间能够实现正向发声、舆论引导,维护声誉与形象。 (五)做好舆情复盘总结。处置舆情后,相关部门应明确复盘目标,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分析出现舆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给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立即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快速判断舆情类型,如为一般舆情,按照一般舆情工作方案组织应对,并及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快速组织舆情工作组开展商讨和提出应对方案,必要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 (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除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以外,还应依规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必要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监管部门,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此外,在依规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后,公司可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刊登相关公告进行澄清。 (四)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 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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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3:20:43 来自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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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3:20:19 来自 广东
o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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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数据 30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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